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二、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三、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六、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受辩护权、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七、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二)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条(三)的规定;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规定;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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