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5〕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我市自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正式职工及离休、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二、住房补贴种类、发放标准、方式(一)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⒈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本人工资总额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最高限额为个人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⒉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⒊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标准: ⒈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2×35%×该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本市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⒉工龄住房补贴额=2005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该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该人员1994年底前的工龄。(三)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含阳台)标准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确定上限,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县(市)、处级干部(含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地(市)级干部(含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四)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⒈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单位发放”。⒉离休人员及退休已死亡人员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原则上在2005年底实施完成。离休人员配偶无工作单位或在困难企业工作,不能发足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以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补足后一次性发放。⒊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分2年平均发给,在2006年底完成。⒋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核定,单位挂账,分步到位”的办法,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作为应发住房补贴挂账。从2006年起按月给予本人工资总额8%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形式逐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达到应发住房补贴时,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在6年内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未达到应发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在第6年年底一次性补足发放;个人退休时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未达到应发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在退休时一次性补足发放。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统一纳入个人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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