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协议为规范伊旗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行为,切实维护租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伊旗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本着“随租随用,用后速还,信用保证,限时免费,损坏赔偿,便民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服务协议。一、甲方义务:①租赁服务时间:夏季:6:30-22:30冬季:7:30-21:00(注:24小时可还车,收费标准不变。)②办退卡服务时间:夏季:8:00-12:0014:30-18:00冬季:8:30-12:0014:30-17:30③甲方提供完好无损的锁车器,性能安全的自行车,可供租借的自行车场地,高效流畅的自行车服务网络。④甲方提供高效快捷的调度服务,热情负责的客户服务,及时便捷的故障处理服务,干净整洁的卫生服务。 ⑤甲方设置服务热线电话:0477-89679600477-8967961**********。⑥甲方已为乙方购买自行车骑车人意外伤害险并拓展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仅对持卡人生效。(注:IC卡(市民卡)非本人所持,不予理赔)二、甲方权利:①甲方按以下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向租车者收取费用:1小时(含)免费租用;1小时至2小时(含),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2小时至3小时(含),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3小时以上,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还车刷卡时,费用从IC卡(市民卡)中结算扣取。(注:IC卡每天使用不限制次数,每次一小时内免费使用。)②遇自行车损坏、丢失,甲方有权按《伊旗公共自行车损坏、遗失赔偿标准》要求租车者进行相应赔偿。③乙方在使用IC卡(市民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④如遇暴雨,暴雪,大风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在未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停止自行车系统运行。三、乙方义务:①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熟悉自行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客服人员联系。②租车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伊旗公共自行车安全骑行要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交警的指挥和处理。③租车者应爱护车辆,文明骑行,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置或到就近服务点修复及调换。遇自行车或IC卡(市民卡)损坏、丢失应及时报损、报失。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损失及其它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④租车者应养成“随租随用,用后速还”的习惯,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应当天在各服务点归还。⑤租车者不得利用公共自行车从事违法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租车者承担。⑥租车者不得将IC卡(市民卡)转借他人使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租车者承担。四、乙方权利:①合理使用公共自行车。②了解所持IC卡(市民卡)租还车记录、费用结算、卡内余额等消费信息,可持IC卡(市民卡)在各服务点进行查询和处理。③对本公司及服务人员工作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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