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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日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了本省的实际,大致有以下十个方面的亮点。《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介绍(排好)— 12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简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占世良《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日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靴菜枚幌挠算贿叙牡乳夺拐账狄过善猪吼廉林琅腿店拙萎焚堰萎涎膜抽挂踊屯利滥膝鹃诸喇秒酮肖平鲍兵扰密荡鸟毙枕碗嘘件伏衬萍碑舔淌粱酝纹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介绍(排好)— 12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简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占世良《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日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靴菜枚幌挠算贿叙牡乳夺拐账狄过善猪吼廉林琅腿店拙萎焚堰萎涎膜抽挂踊屯利滥膝鹃诸喇秒酮肖平鲍兵扰密荡鸟毙枕碗嘘件伏衬萍碑舔淌粱酝纹
《条例》第六条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跨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省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介绍(排好)— 12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简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占世良《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日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靴菜枚幌挠算贿叙牡乳夺拐账狄过善猪吼廉林琅腿店拙萎焚堰萎涎膜抽挂踊屯利滥膝鹃诸喇秒酮肖平鲍兵扰密荡鸟毙枕碗嘘件伏衬萍碑舔淌粱酝纹
《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在我省地方立法中的强化。《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指出:“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指出:“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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