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案由:关于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提案提案者:段祺华提案内容:之前,微信朋友圈流传一篇名为《查询不动产信息政策大调整,凭身份证查询时代将终结》的文章,文中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作出了较以前严格的限制。根据本人经验,之前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只需提供查询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填写相应表格,即可进行查询。而现在需要权利人(公司的,出具公司介绍信)、利害关系人(已签订买卖合同的或租赁合同或法院诉讼受理通知书或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才能够查询。这种限制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我认为不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资格进行过分限制,具体理由如下:一、以上海为例,根据1999年01月0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查阅登记册,应当向登记机构填写查阅申请表,明确房地产的座落和需要查阅的登记事项,并提交查阅人的身份证件。”因此,查阅者凭身份证件即可在上海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此外,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的规定,律师本就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包括房产信息。但现在上海房交易中心却对查询人资格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其依据的是2016年5月30日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各地要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及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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