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均田制有关问题————读《隋唐的均田制度》有感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以下引文同此版本。作者:张桂花从北魏太和九年(485)开始,到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就这样断断续续地实行了将近三百年。”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8页。“以丁身为本”让渡到“以资产为宗”,两税法的产生不但宣布了均田制的崩溃,尽管“唐朝并未明令废止均田。”(P381),而且意味着专制国家控制之下人民争取人身自由的一次胜利。大凡研究中国古代田制的学者都不得不承认:均田制是我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最重要的一环。先不赘述它在封建社会发展史上的时代意义,参阅钱守范:《北魏至隋唐历代均田制度的比较研究》,《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1年12月第14卷第4期。作者指出:“均田制度是我国中古时期极其重要的土地国有制度,对我国封建社会中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安定统一,文化的兴旺繁荣,起过重要作用。”且说中外研究均田制的学者队伍就很盛大。目前,就专著而言,本国有韩国磐的《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宋家钰的《唐代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日本学者有铃木俊的《均田、租庸调制度的研究》,堀敏一的《均田制的研究》等,至于其它相关专著和论文敢说不可枚举。固然,前人的研究提供了精辟的见解,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隋唐均田制是否“一纸空文”,根本没有实施过?参阅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4页。作者指出:“唐代的均田法令根本就是一纸空文。”均田制与租庸力役制有无关系?北朝隋唐均田制下的土地所有性质?邓广铭先生在1954年第四期历史研究杂志发表论文,完全否定唐代曾行均田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批驳邓文的有岑仲勉的《租庸调与均田有无关系》、韩国磐的《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胡如雷的《唐代均田制研究》等,归纳这些争论论点的有陈质的《关于唐代均田制与租庸调法问题的讨论》。随着研究理论的深入,吐鲁番文书和敦煌残卷的出土和整理,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包括邓广铭先生本身)也不得不承认:“均田令断然不只是一种具文。”邓广州铭:《邓广铭全集》第六卷《隋唐五代史讲义》,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我们不能因为农民没有分到规定的亩数,就来否认均田的施行。”(P23)尽管均田的施行是有限度的,“‘均天下之田’这个意图从来就没有实现过,均田只能限于部分的土地上来进行,隋唐时更是如此。”(P83)我们同时更要认识到:北朝隋唐时期,“均田制在当时的长江以南地方,未必正式实施。”(P45)所以正如日本学者崛敏一说:“条文不等于现实,但只强调法的形式性而无视法所具有的意义是不正确的。”崛敏一著,韩国磐等译:《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9页。更为现实的是均田制的条文为若干重要史书所明文裁定。(参看表一)表一:均田制的变迁北魏北齐北周隋唐露田唐为口分田丁:40×2妇:20×2丁:80妇:40丁:80妇:40丁/中:80妇:40丁/中:80(×2)老男笃疾废疾:40寡妻妾:30(为户者:50)道30女冠僧尼20官户:40(工商:50)桑/麻田北齐后同为永业田通入倍田分丁:20丁:20丁/中:20丁/中:20总计一夫一妇:120一夫一妇:140一夫一妇:140一夫一妇:140丁/中:100奴婢数目无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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