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理论思考刘在刚马颖肖永凤曲佰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六大报告指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村级选举与自治机制,抓好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为基层民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广大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新,已经成为农民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并在整个农村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从历届选举的情况来看,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换届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实践情况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我国于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1988年6月1日起实施,在农村试行推广村民自治制度。这部法律,基于宪法的精神,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做了原则性规定。当时,尽管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仍然比照沿袭了人民公社时代产生生产大队长和生产队长的做法,由乡镇政府指定任命,或者由村党组织推荐,上级组织考察任命。即使组织选举,也是间接的等额选举,流于形式而已。其间,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热情并没有真正觉醒,也就无法切实地体会到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经过十年的实践,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了,参与的热情高涨了。为了还政于民,把宪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彻底贯彻下去,1998年11月4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了1988年以来推广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去掉了“试行”两个字,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用六条十一款规范了村民选举的正式程序,正式确立了现代的民主选举制度,要求按照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性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应当说,这是中国农村历史上的新篇章,也是中国整个政治发展史上的新篇章。中国的广大农民也正是在谱写这一新篇章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民主素质,从而使民主的理念在中国农村的社会基层深深地扎下根来。与此同时,省级人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又不断出台了本行政区域内的更加详细的选举法规,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全面推进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十几年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经过曲折的发展,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一是配强了村级领导班子,优化了农村干部队伍结构,二是稳定了农村干部队伍,巩固了农村大局的稳定,三是增强了村民民主意识,扩大了基层民主,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总体上非常成功,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基层党组织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