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进行建设的,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第四条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全过程代建形式是指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交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即项目代建总承包;分阶段代建形式是指代建项目分为前期代建和建设施工管理代建两个阶段,分界点为项目概算批复。第五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区政府实施委托代建管理。第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七条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行使项目管理权。第八条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书面合同。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确定和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九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且代建费属于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代建,委托单位可自行采购选定代建单位。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3)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4)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5)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根据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投标资格条件。第十一条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以及工程项目承包商等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第三章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职责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二)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申报手续; (三)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四)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报委托单位审核后,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资产使用单位或政府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三)协调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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