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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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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级部门一般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资金。第二章结余资金分类第三条结余资金按科目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一)基本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行经费结余。(二)项目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已下达经费指标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结余,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教学建设经费、队伍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大型修缮经费、科研经费以及为完成学校中心任务而设立的各类专项经费结余。第四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来源渠道分为财政拨款项目结余、横向科研项目结余和校内自筹项目结余。(一)财政拨款项目结余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以及其他财政专项经费结余等。(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是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的,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三)校内自筹项目结余是指由学校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为完成某一特定的工作任务,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第五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性质分为净结余和未完工专项结余。(一)净结余是指:;、计划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文件规定完成时间形成的结余;;;(二)未完工专项结余是指:,经批准需要推迟执行形成的结余。,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形成的结余;,但尚未冲销的预付款项。第三章结余资金管理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结余资金数额的审核确认、财政拨款项目结余资金的上报以及校内结余资金处理的初审工作。第七条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是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具体职责划分为:(一)研究生院负责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二)人事处负责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三)教务处负责各类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四)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平台建设等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五)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以上专项之外的设备购置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六)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及大型修缮项目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七)其他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执行部门管理。第八条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九条学院的基本支出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机关及教辅部门的基本支出结余全部由学校收回用于平衡预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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