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首例竞争性磋商项目分析 4次深入研讨、14次修改磋商文件……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遵循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件)的精神,在“2015-2016年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统一保险项目”中引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按照214号文件要求的步骤进行评标、磋商,实现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一、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明确指出。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一项制度创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难以确定的问题,这也正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优势所在。事实上,机动车保险项目属于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其范围覆盖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公共性,这些条件恰恰与2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吻合。因此,应该采用磋商方式实施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而在此过程中,遵循“先确立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市场交易规则,即充分体现了“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二、依法设定资格条件为保证机动车保险项目的资格条件设定合法合规,实现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中心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了行业主管部门并向行业专家征求意见。其一,查阅214号文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作为该项目的资格条件之一。其二,通过咨询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及数位行业资深专家的意见,并遵循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将“保监会批准具有经营车辆相关保险业务的资格,提供天津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作为该项目的另一资格条件。三、明确分类服务需求依据21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保险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将项目的服务需求分为基本服务与其他服务两类。其一,依据行业标准和项目特点,细化承保基本服务承诺、理赔基本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承诺满足此要求,并作为实质性条款。其二,针对车辆保险行业的特点,要求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理赔及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并作为评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其三,结合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统一保险的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经营特点提供承保、理赔以外的其他服务,并作为评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四、统一规范报价标准为规范市场秩序,避免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执行统一报价,仅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承诺: 其一,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统一标准执行。其二,商业险(含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要求承诺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为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其三,面对保险行业政策的调整,承诺能够给予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最优惠的价格和服务。五、科学设置评审标准为提高磋商文件评审依据的科学性,以甄选出优秀的保险供应商,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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