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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讯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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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收入是税务处理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对于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目前主要由以下一些文件规范:《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该文件是截至目前对内资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第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性规定,其出台包含了鼓励企业(尤其是老企业)通过盘活土地资源存量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和开拓发展空间的意图。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以及内外资企业在此方面的所得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
1、财税[2007]61号文界定了“搬迁补偿”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及与政府签订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常规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安置职工费用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在实务中,搬迁后新成立的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建项目等都有新的城市规划批文,所以这里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另外,该文件规定补偿的范围包括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和从市场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搬迁改造项目一般在原土地上都会有一些房屋建筑物、场地、围墙、道路等地上设施,如果从政府取得补偿收入,这些都会包括在补偿收入之内;但是从市场取得收入,这些就不被包括了。因此有人认为:鼓励企业从政府取得补偿,可能这也是该文件的宗旨。但是从市场取得,通常会是一个整体的补偿收入,如何区分土地和非土地的补偿收入(按照什么比例分拆,例如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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