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稽查部门“一公开”内容(热点问题:特殊关系及价格影响申报)一、申报要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60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四十四、特殊关系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四十五、价格影响确认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二)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二、认定条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第十七条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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