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标准(政府指导价)、标准(市场调节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八月三日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收费标准应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的利润,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六)出口退税申报前鉴证;(七)涉税司法鉴定。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收费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年检换证等;(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三)代理发票购印服务手续;(四)代理纳税申报;(五)代理退税手续;(六)代理减免税申报;(七)代理制作涉税文书;(八)代理建帐建制;(九)代理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十)网上认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十一)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务顾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住址,委托代理的方式、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争议解决方式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等内容。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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