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5〕5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三、请各地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省上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5月3日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扣除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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