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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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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运作,根据国科发财[2010]720号文《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合作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从烟台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旨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解决融资难问题,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第三条 科技金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就烟台市科技金融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市科技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第四条 烟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烟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运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五条 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订了《烟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科技金融合作协议》),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贷款的银行或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第六条 “风险补偿合同资金”,是指《科技金融合作协议》中确定的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具体的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展信贷风险补偿、由专项资金列支的资金额度。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拟定专项资金扶持领域、范围和方式;(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四)牵头审定风险补偿拟担保扶持的企业名单;(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六)审核专项资金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提出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意见报市财政局。(七)负责选定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审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三)会同市科技局审定专项资金拟担保扶持企业名单;(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五)审核资金使用情况;(六)审核后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第九条 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受理企业担保融资申请,考察企业技术项目情况;(三)提出拟担保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四)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对融资企业开展调研,提供融资过程服务;(五)每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六)对于已发生代偿的专项资金,形成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汇报申请核销。第十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一)接受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科技金融工作;(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独立审贷,并将审贷结果通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三)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的风险补偿企业和信贷额度予以按时放贷;(四)对出现的坏账,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认真、积极执行补偿、追偿等;(五)每年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业务开展情况及每笔贷款的绩效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公司主要职责:(一)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科技金融工作;(二)配合合作银行,对需要担保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给予担保;(三)对出现的坏账,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认真、积极执行补偿、追偿;(四)每年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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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