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国家发改委财政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与市场各方协商,我们制定了《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现予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财政金融司2014年4月24日附件一: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第三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第四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第五条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央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簿记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发改委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簿记管理人应设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的唯一归口部门,完善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决策、风险、问责等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监控和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第九条簿记管理人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条簿记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由独立于发行部门以外的内控部门对簿记建档全过程进行监督。每六个月,内控

国家发改委财政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653072647
  • 文件大小31 KB
  • 时间2019-03-15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