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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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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8月3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徐匡迪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八条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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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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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