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 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 保障人的生
命安全, 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 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
延的必要设施。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 81-49 号技术文件] ; 安全照明
[U. S. A. (NEC)
87-700(美国电气法规)] ; 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 ; 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 1978] . . . . . . , 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一.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节录:
第 3. 4. 5 条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 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
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 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 3. 5. 6 条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 3. 6. 2 条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 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 表示意义很明显, 人们很容易看懂时, 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 3. 6. 7 条机场、海外、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 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
二、《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节录:
第 5. 1 条商场(店) 、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