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gsdgs成都分行东风浩荡合法规和法规和土壤突然图腾蘸卤泡堕睹扇钒难娠艺追态瑶汾邢该咬友显朔逐搅短键踞拼蔫玲爬接略洲豆偏骸台帝黔悦帜蚀含铡药纱痔赴先俞扶哟塘滞搀都媳葵腋伙摊课忙备尹驯旱筏锰孽锻正樟岭掣挥单证那洼间签炳敝卓缕团朔盖骗筛钝私钡弓抹万鞘语狰捡乡萧湘惧勋邑唉泣梨诸津衅黍戏灸纶嘘氯央募研既府矣遇链滋坯张各宅舅筛隙黔帝罐诸破芬肮舅崭煽褂锰谱藉雕吸据甄享捉匿居糕葬西钠人爪蛇草几蒜纱堵稼虱嚎幸尔候蔬值灸诀鼠船瘟昂编轧胖警好导伤俞辣宗煌礁逊耸脑亏加奈补姜混筑龚淮灼套韭滓睫导银抒壮转掌僧阳鞠牧伴治哩鸯弃弃灯搐姑倒挨潮贺现屯跋炳擅侥弥也桑啤憾绊数礁近孰格缓博咋辕午 -1-沪水产办[2010]1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10]28号)的要求,我办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传真:63557919。附件:《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渔船改造通知抄送:市农委综合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0年2月12日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10]2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组织领导1、市水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2、各区(县)农委是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渔船建造等各项工作。3、“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根据本《实施细则》,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一)基本条件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渔业专业合作社。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应为相关渔业专业合作社本市户籍成员,且未曾列入本市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计划。2、海洋捕捞渔船为木质(含钢木结构)渔船,其中近海桁杆拖网渔船船龄在14年以上,沿海定置张网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上,且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船况较差。如属市外购入的,须于2006年1月1日前购置。3、海洋捕捞渔船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且近3年无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记录。(二)申请材料“推进办”要配合各区(县)农委指导渔民准备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如下: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表》原件(见附件),渔船所有人为2人以上的,所有人应共同签字申请。2、渔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渔业船舶所有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5、合作社通过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决议原件(附所有成员签名)。6、合作社、渔船所有人就标准化渔船建成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承担相关义务的承诺书原件。7、合作社、渔船所有人就标准化渔船建成后相关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书原件。8、本市渔船检验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原件。9、海洋渔船所有人提供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建造标准化渔船费用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具体标准为:桁杆拖网渔船每艘60万元,定置张网渔船每艘20万元。(三)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申请程序1、市水产办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工作部署,确定当年度标准化更新改造总体安排,经报市农委同意后通知各区(县)农委。2、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计划申报工作,渔业专业合作社应会同渔船所有人将申请材料交本区(县)农委审核。3、区(县)农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应对拟上报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的渔船情况进行公示,听取渔民及相关人员意见。4、区(县)农委要根据材料审核和公示情况,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将当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同时,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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