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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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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08〕2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聊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九日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自2008年6月1日起,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实施原则(一)坚持全面覆盖,重点保障的原则。对全市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实行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二)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坚持协同推进,配套实施的原则。统筹协调医疗卫生、医药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三、基金筹集(一)筹集标准。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由政府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由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20元;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老年居民由财政补助110元,个人缴纳9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由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纳50元;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由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资金,在省级补助外,市级补助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25%;补助冠县、莘县35%;补助东阿县、阳谷县25%;补助临清市、茌平县、高唐县15%;其余由县级负担,自2008年起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可依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筹集标准。(二)收缴方式和时限要求。在校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或低保对象的成年人、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未成年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或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收缴。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次年元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险期限为1年。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应全额缴纳相应月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各收缴单位将代收的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对未成年人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一)成年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支付60%。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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