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县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博罗县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
为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政府令第72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博罗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为规范物业收费管理,结合我县物业小区的规模、特点等实际情况,我县物业服务小区实行“捆绑式”服务收费模式,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不再实行基准价加上浮幅度管理模式。
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带电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分别为:/㎡·月(最高限价,下同);/㎡·月;/㎡·月。不带电梯(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分别为:/㎡·月(最高限价,下同);/㎡·月;/㎡·月。服务等级详见《博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附件)。
三、我县物业服务小区机动车停放实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不再实行机动车停放费管理模式。
四、依据成本并结合实际,确定业主自有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不超过60元/个·月。
五、明确相关管理问题
(一)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标准不含可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
(二)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由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与建设单位对照物业服务的内容确定等级,按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物业在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分期开发的物业,除物理空间上能相互独立且提供不同等级服务的,原则上执行同一标准。
(五)本方案实施后,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原则上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约定物业服务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同时提交成本测算证明材料,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可约定物业服务费包含共用水电分摊费用。包含了共用水电分摊费用的物业服务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七)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可参考政府指导价进行约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八)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及相应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管理服务,自觉接受业主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因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及政策变动等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如有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调整办法,按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调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有关程序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九)物业行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并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调和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共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突出矛盾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纠纷,加强执法,杜绝物业乱收费。
(十)本通告自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博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二:《博罗县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县物价局 县房产管理局
2015年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博罗县物价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015年1月4日印发
附件一:
博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 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物业管理企业持有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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