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环境保护: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3、自然资源: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4、人类环境观: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人类环境观是一种环境意义意识。5、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6、资源:资源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7、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8、环境资源法体系: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在于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9、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从宏观上看,可以将各种关系归纳为三大类:(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是除人之外的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3)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称“人与环境的关系”。这个定义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二是只有当环境法实施时,才能形成环境法律关系。10、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环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者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例外,但能反映环境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环境资源(物)要素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11、"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原则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1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13、限期治理3、限期治理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有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14、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15、个人环境权、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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