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二)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三)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一)遗嘱1、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2、遗嘱的法律特征(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是一种处分行为行为。(3)是死因(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4)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3、遗嘱的有效条件(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能力。(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A、内容合法。B、形式合法。《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的形式(五种)A、公证遗嘱——公证成立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须用书面形式。遗嘱的公证,由国家专门公证机关进行。B、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成立的遗嘱,又称为亲笔遗嘱。(1)立遗嘱人亲自书写。(2)立遗嘱人亲笔署名并注明年、月、日。(3)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死亡后对其财产的处分意见•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理的,确实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意见40)C、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产处分内容,他人代为书写书写的遗嘱。(1)必须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意见第1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D、录音遗嘱——遗嘱人以录音方式制作的表明其对遗产处分意思的遗嘱。录音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磁带中所录制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第二,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证明并应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上。E、口头遗嘱——立遗嘱人以口头方式成立的遗嘱。(1)存在危急情况;(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能够采用其他形式的,原立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的成立(1)概念遗嘱具备了各项基本事实要素而在客观上开始得以存在。遗嘱的成立属事实判断的范畴;而遗嘱的有效,属于价值判断问题。(2)遗嘱成立的要件:◇主体要素——必须有立遗嘱人。◇客观要素——必须有遗嘱之意思表示。◇形式要素——遗嘱之意思表示必须依附于某种物质载体,具有某种外观形式。(1)概念遗嘱完全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或预设后果产生法律效力,亦即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关系,形成实质的遗嘱法律秩序。(2)生效条件○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基本法律事实。○遗嘱的有效,是遗嘱生效的先决条件。○遗嘱的生效,必须是遗嘱内容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具有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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