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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章 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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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章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四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第565章第26条释义第V部指明处所在本部中─“公共地方”(commonparts)指指明处所内公众可随时进入或在开放时间进入的任何地方,不论该地方是科技园公司的财产或是其他人的财产; “出租土地”(leasedland)指已由科技园公司出租或分租给任何人的土地; “管理人”(manager)指受雇或受聘管理任何指明处所的人。第565章第27条附表1所载列的处所(1)为施行本条例,附表1载列在香港用以或将用以进行关乎第6(1)(b)、(c)或(d)条所订明的科技园公司宗旨的事务的处所。(2)科技园公司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第565章第28条禁止某些人进入指明处所的权力(1)管理人如合理地相信任何人相当可能干扰或妨碍任何指明处所的运作或管理,则可─(a)阻止该人进入该处所;或(b)将该人逐离该处所。(2)管理人根据第(1)款阻止某人进入或将某人逐离指明处所时可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并可为该目的而要求警务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协助。第565章第29条管有和处置财产的权力(1)科技园公司可管有任何下述财产─(a)在指明处所内曾经是出租土地的土地上,于有关租客因其租契终止而离开该土地后被发现的财产; (b)在违反有关租契的条件的情况下放置或紧附在指明处所内的出租土地上的财产; (c)管理人合理地相信是遗留或遗弃在指明处所内并非出租土地的土地上的财产;或(d)在指明处所内并非出租土地的土地上或之内造成妨碍或妨扰的财产。(2)科技园公司须在根据第(1)款管有的财产当时或以前所处的位置或附近张贴告示,载列该财产的详情,并须在该告示内要求申索人在该告示内指明的合理限期内就该财产提出申索。(3)如有关财产属第(1)(a)或(b)款所提述的财产,科技园公司须将第(2)款所指的告示的文本一份以普通邮递送达给有关租客。(4)科技园公司如信纳任何申索人为根据第(1)款管有的财产的拥有人,则须将该财产交还该人。(5)科技园公司如将任何根据第(1)款管有的财产交还申索人,则可向该申索人追讨该公司因移走与贮存该财产而招致的开支。(6)任何申索人如不能令科技园公司信纳他就是该公司根据第(1)款管有的任何财产的拥有人,该公司须在第(2)款所提述的限期届满后,在该公司认为要确定该财产的拥有权而合理地所需的期间内,继续管有该财产。(7)如─(a)没有人在第(2)款所提述的限期内就科技园公司根据第(1)款管有的任何财产提出申索;或(b)在第(6)款所提述的期间届满后,该公司并不信纳任何申索人是该财产的拥有人,则该公司可将该财产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不受任何人的权利影响。(8)在科技园公司依据第(7)款售出任何财产后的6个月内,如有任何人令该公司信纳他在该财产售出时是其拥有人,则该公司须将售卖得益在减去该公司因移走、贮存及出售该财产而招致的开支后的余款,付予该人。(9)凡科技园公司根据本条合理地作出任何事情以致令任何人蒙受损失或损害,该公司无须负上法律责任。第565章第30条指明处所某些部分为公众地方就下述条例而言,指明处所的所有公共地方均当作为公众地方─(a)《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及(b)《公安条例》(第245章)。第565章第31条保密第VI部杂项(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执行或协助执行科技园公司任何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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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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