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 2005年4月13日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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