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级发展改革局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8〕45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直属厅(局)级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中直区直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项目审批;中直区直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1)立项审批。项目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项目建议书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审核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批准项目立项。(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结果;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3)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审查初步设计与概算;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评估、审查结果;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其中是否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视具体项目而定。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规模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向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申请,属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申请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项目建议书视具体项目而定。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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