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操作规范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十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2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做好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623号)一、加强政府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一)加强政府工程项目审批,对2017年底前因政府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在问题解决前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严格审查政府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原则上,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8〕45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直属厅(局)级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实施主体:贵港市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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