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网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废,明确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供电、发电、辅业、多经单元,直属中心废旧物资管理。第三条废旧物资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分级处置”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及可以再利用的物资;无法修复继续使用的库存物资。具体包括:集团公司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及其他生产经营产生的废旧物资。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废旧物资的职能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其资产运行管理职责,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处置。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每年对各单位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第六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35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导线、开关(柜)、二次表屏等设备、材料修复利用、报废处置的技术鉴定,并负责可修复利用设备、材料的再次使用安排。第七条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1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导线、配电柜(箱)等设备、材料修复利用、报废处置的技术鉴定,并负责可修复利用设备、材料的再次使用安排。第八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废旧物资处置收益的账务处置。第九条某省地方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负责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废旧物资中的(配电)变压器、导线、开关(柜)、配电柜及二次表屏的回收和处置,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条各市供电分公司负责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除(配电)变压器、导线、开关(柜)、配电柜及二次表屏之外其他废旧物资,以及其他生产经营产生的废旧物资的处置,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与处置第十一条资产所属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置,废旧物资要按类别、存放地点登记台账,定期组织废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第十二条资产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及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进行废旧物资相关的账务处理。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的修复利用,需报经集团公司审批,经审批可继续使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或库存物资管理。第十四条物资公司统一回收的废旧物资处置按照“统一销售、公开竞标”的原则确定。废旧物资处置收益的50%作为物资公司废旧物资处置服务费,50%返还废旧物资原所属单位。第十五条物资公司在回收废旧导线及各类开关时,必须由回收人员、物资保管人员及过磅人员同时在场,对回收的废旧金属进行查验、过磅后,由回收人员现场填制《某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登记表》,物资保管人员、过磅人员同时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单宗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次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处置,按照某省国资委《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国资产权发〔2014〕100号)要求,应在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第四章其它管理第十七条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十八条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进入电网建设,对报废设备在变卖处理前应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操作。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工作。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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