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在种植过程中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其它国家标准。
第二条农业部门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农业标准生产和“三品一标”认证工作。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达到农产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作为种植业生产基地。
第四条农业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推广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应当推广农产品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对农产品种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农产品种植人员的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水平;应当加强对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的区域种植农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农产品基地。
第六条种植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应当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施用农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不得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上市。
第七条种植农产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种植生产纪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农产品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农产品采收日期。
农产品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种植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建立农产品种植生产记录。
第八条农产品种植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检测室或者委托长沙县食品综合检测中心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亚硝酸盐、重金属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检测报告;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部门报告。
第九条农业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定期对生产中或即将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申请复检。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之内向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申请复检。
第十一条对农产品种植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当年内不予安排农业项目扶持资金,不予向上级部门申报农业项目,不予申报“三品”认证。
(一)国检、省检、市检二批次以内不达标的;
(二)县快速检测二批次以上四批次以内不达标的;
(三)被执法部门查处,处五仟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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