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2002 年 9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专题预备会议指
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提供特殊保护,尤其是立法、社会以及司法体系的
保护。作为法律的主体,少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
使得我们去探索有别于传统刑法的特殊刑法——少年刑法。而与之相关的
少年刑事政策则是在对犯罪现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旨在解决犯罪现象的
打击与预防问题的社会和法律战略。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已经有近 20 年的历史,但大都集中在程序改
革和组织建设上,实体法的改革则很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本文从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出发,借鉴国内外少年刑事政策的刑事理论、立
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政策上对其进行明确和完善。本
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少年刑事政策以少年为本位,具有与普通刑事
政策二元分立的特点,是一种特殊的刑事政策。它包括少年刑事立法政策、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少年犯罪的社会政策。少年刑事理念既是少年刑事
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石,又指导着少年刑事政策的实践运作。它的产生同对
少年在生理、心理等方面不同于成人的特殊性的认识密不可分,正是生物
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未成年人观念的树立,“少年不能预谋犯罪”、
国家亲权学说的确立,以及从报应刑到教育刑的转变和整合,使得少年保
护的司法理念开始形成并发展,并对少年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基调的奠定
产生了重要影响。少年刑事政策中的“宽严相济”是指在强调重视集中有
限的刑罚资源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处理。它要求在总
体对少年犯罪宽宥处理的情势下,加强对他们的管教。
。我国目前既缺乏独立的少年刑法典,在刑法典
中也无专门的少年刑法章节。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法学研究,少年不良
行为始终处于边缘地带。因此,笔者建议划定少年刑事政策圈,完善或设
计适合于严重不良行为少年需要的处置措施,将其纳入刑事法治的视野,
并界定少年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为严重不良行为和少年犯罪行为。其次,
对于作为最后手段的少年刑罚体系,即便不得已而必须适用时,各国少年
刑法亦大都对之进行改造和少年化,而从我国刑罚的设置来看,基本没有
区分成人与少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的重大疏漏与遗憾。少年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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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念之一就在于尽量避免将传统刑罚加于少年,因而以保护处分为重
要特征。保护处分属于帮助受处分人的受益性强制措施,是一种对于少年
有利的处遇,其主要功能在于避免和替代传统刑罚。我国保护处分制度的
构建,在将目前已存的责令严加管教、罚款、训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等措施改革为保护处分措施的同时,还宜吸收少年司法实践中所探索的一
些有益措施和借鉴域外经验,设置一些新的保护处分措施,如社会服务、
假日生活辅导、保护观察等。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实际上是对少年刑事立法政
策的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其在秉承少年刑法保护和教育理念的同时,更重
要的是从各个阶段和程序上来保障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少年刑事理念。侦查
阶段,建立我国的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在父母、监护人、老师等已有适
当成年人角色的基础上,扩大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所需的自愿者来源,并
明确适当成年人在讯问中最主要角色是保护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少
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取保候审应该成为首选,在财产保证和保
证人保证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在适当情况下对少年可试行保证书的保证方
式。审查起诉阶段,则着重探讨了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体现了起诉犹
豫主义和目的刑思想,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少年刑事政策。审判阶段,法
庭教育作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而独立存在,通过对少年被告人
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客观情况进行剖析,阐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并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效果往往十分明显。暂缓判决制度有利于调动少
年被告人的主观能动性,能使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正确把握和适用自由
刑。执行阶段,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现有的非监禁刑的建议,并主张实行
行刑过程中的社会参与。执行后的回归阶段,要求在服刑完毕的少年的处
遇政策中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进一步深化对其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当我
们面对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复杂的少年犯罪形势下,重温德国著名刑法
学家李斯特的这句名言十分重要。我们期望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
者从多方面进行立体的、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来达到我们改良刑事环境的
基本价值目标。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立是开展少年刑事社会政策的组织
要求,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保护政策及推动未成年人工作的行政体制都是松
散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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