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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停车标准报审(已经有正式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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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一、准则
1、为加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逐步减少各类建筑物因配建停车场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中心城区及滨海地区,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3、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满足本建筑各类车辆停放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各类车辆停放场所。
4、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5、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200米范围内。
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8、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9、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由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的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10、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一般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距离主要交叉口须大于120米(当达不到要求时,出入口应设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同时应尽量设在次要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确需设在主干道旁,不得左转进出。
11、停车场(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离须大于20米,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5米,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7米。
12、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停车塔等多种形式,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道路交通设计和车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定。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一的规定。
车辆纵横向净距表表一
尺寸(米) 车辆
类型
微型汽车
和小汽车
大中型汽车
和铰接车
车间纵向净距


车背对停时车尾间距


车间横向净距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
纵向


横向


注: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标准GBJ67-84(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13、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二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表二
项目
车型
换算系数
车辆几何尺寸(米)






铰接车

18


大型汽车

12


中型汽车




小型汽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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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