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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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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审批环节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相关措施,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梳理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5号文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一)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具体实施人、检查登记方法、运输车辆允许进出施工现场判定标准、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二)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做好登记。登记应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登记事项按照《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1)认真填写,加盖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三)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检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上述建筑垃圾管理职责。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严防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一)对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且出现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 ; “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的; “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允许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 ,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未采取制止措施或采取制止措施不力的; ,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未要求或阻碍施工单位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的。(二)对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且出现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 ; ; 、不认真的; ; ,配合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允许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 ,采取制止措施不力,未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的。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认真填写《施工单位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抽查记录单》(附件2),经抽查发现问题的,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视情节轻重在可行使职权范围内按照5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职责第3条,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需要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应书面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处理。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5号文的规定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处理,行政执法部门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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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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