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财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 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0、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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