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列入公司正式编制(含试用期)的员工。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公司员工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员工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第二章员工社会保险第四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建立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第五条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其调整一、员工实际薪资水平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二、员工实际薪资水平虽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但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实际薪资水平。三、员工实际薪资水平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四、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变化发生变化,由人力资源部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次月统一对全体参保员工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后执行。第六条社会保险交缴比例养老保险:北京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8%,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公司补贴20%。医疗保险:北京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12%,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10%;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3元/月,费用由个人承担,单独计算。三、失业保险:北京市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四、工伤保险:%,由公司全额补贴。五、生育保险:%,由公司全额补贴。六、若发生情势变化,员工社会保险参保险种及缴费比例以国家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为准。第三章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第七条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员工需按月缴纳本人社会保险保费,保费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八条员工社会保险的参(续)保(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均可参加或延续社会保险:,并能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按要求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但能按要求提供所须材料;。(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办理或延续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仍由原单位继续交纳社会保险;、内退或停薪留职人员;。(三)非公司所在地籍员工在户籍所在地已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正常转入公司的,经审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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