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你我同行
<P align=center>——首例司机状告交警交通标志侵权案
<P align=right> ◆文/本刊记者黄晓云
年轻的郝凯是2005年洛阳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虽说只是市公用事业局的一个小科员,爱较真的他闲时喜欢翻阅法律书籍、找找身边违法的事,近来他就盯上了遍布洛阳街头的交通标志牌。2006年7月5日,郝凯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洛阳交警在交通标志牌背面设置商业广告侵犯了司机安全行车权。收到起诉状后,洛阳交警支队迅速派人拆除了所有相关广告。见诉讼目的已达到,郝凯即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首例司机状告交警交通标志侵权案圆满终结。
公务员郝凯:
路牌广告侵犯安全行车权
其实,路牌广告出现在洛阳街头已经有4年了,中州路、九都路、南昌路……只要驾车行驶在洛阳的繁华街区,随处可见这些背面设有商业广告的交通标志牌。它们正面是一板一眼的交通提示,背面则是色彩鲜艳、抢眼夺目的商业广告。
刚开始看到严谨规范的交通标志与花里胡哨的商业广告“比邻而居”,我心里虽然觉得别扭,可也没太在意,后来和朋友聊天时,我们都觉得这么做不是很妥当。认真查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相关法律法规,我还真找出了支持自己的法规依据。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满大街都是这商家那商家、这产品那产品的广告,灯箱、橱窗、标牌……铺天盖地,为什么我就跟交警过不去?原因很简单:交通标志牌是道路交通的安全设施,它所承载的交通标志是公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向道路参与者传递的交通信息,是每一名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时刻注意并遵守的信号;而对商业广告,司机并没有关注的义务。
刚学开车那会儿,师傅交代我的第一句话就是到路上一定要看交通标志,尤其到外地,路况不熟,更要看交通标志。何况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交通标志越来越多,图形越来越复杂,乍一看有些还不是很容易辨别。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却在市区多条主干道十字路口的交通标志牌上展示与交通指示无关的内容,如此一来,广告固然取得很好的宣传效果,但却严重干扰了司机的注意力,使他们难以在车水马龙的瞬间准确做出判断。而且,交通标志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国家财政拨款修建的,交警支队在上面打广告所得收益却是小集体、小部门的“金库”,这明显是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和垄断优势来牟利,并不合法。
前不久,我特地考察了城区几条黄金地段交通标志牌的使用情况并拍照取证,最终将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市区交通标志牌背面设置或允许设置广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安全行车权,判令被告拆除设置的商业广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很高兴地看到,交警支队收到起诉状后很快就派人拆除了市区所有交通标志上设置的商业广告,并准备在原位置上安置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牌。其实,以前有一部分交通标志上设的就是公益广告,如“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画面简洁明快,设计挺不错。由于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我当即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说到底,我只是想让他们以后遇到类似事情要掂量掂量,要依法行政。
我本人也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有些了解。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我觉得“民告官”之所以难,跟现行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有关,比如这次法院受理时,立案庭对“安全行车权”一说就权衡很久。对西工区法院,我挺钦佩的,毕竟受
依法行政 你我同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