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I章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十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I章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的主要内容。
(6)每间常设医院最少须有一张病是单层。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该病的摆放位置,须使人可从的两旁及尾上落。
(7)如医院内设有双层病,则上层须属铰链式或属可拆装的。
(8)常设医院内的每张病的内里尺寸,。在所有其他方面,常设医院内的病须符合第22条的规定。
(9)常设医院内有病放置的任何舱室(在本条中称为“病房”),除非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围壁机械通风系统,否则均须安装一具电风扇。
(10)病房内所有舷窗及窗口,以及受阳光直接照射的天窗,均须设有帘子或帘幕。
(11)每间常设医院即使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围壁机械通风系统,仍须额外设有符合第16(5)条规定的天然的进气和排气通风系统,该系统须通往露天地方,并独立于为船舶其他部分而设的通风器。
(12)病房内的任何暖气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均须安装在尽量远离头的位置。
(13)每间常设医院除设有第15条所规定的照明设备外,还须提供一盏能发出600流明的手提电灯。
(14)医院病房内每张病均须设有以下设备,并须放置于病人在该病上伸手可到的地方─
(a)一个安装有平顶及搁板的储物柜,柜面约为305平方毫米,高度约为610毫米;
(b)一个水瓶;
(c)一只平底杯;及
(d)一个可将铃声传达到医生、护士或其他照顾病人的海员的寝室的电铃按掣。(15)每间病房均须提供以下的设备─
(a)在顾及病房内病数目的情况下,足够数目的座位;
(b)(除依据第(14)(a)款设有的储物柜外)一个符合第23(2)(a)(i)条规定的衣物储物柜;及
(c)一个可将便盆隐藏的箱子盖。(16)在每间常设医院的病房内或洗濯室的浴室内,须安装大小适合的洗脸盆,并须供应冷热水。
(17)在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医院的洗濯室须安装一个大小适合的浴缸。
(18)常设医院内安装的每个洗脸盆或浴缸,均须符合第28(11)条的规定。除非船舶设有污水收集箱或污水处理设备,否则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医院的排水系统须与船舶上其他排水系统分开。在医院内安装有浴缸的舱室或任何安装有洗脸盆的舱室(该舱室是一间病房则除外),须在该舱室最低洼的地方安装一个直径不少于50毫米的排水孔。
(19)一个水厕台座及第28(24)条所指明的其他项目须安装于每间常设医院的独立厕间内或安装于其洗濯室内。
(20)水厕(如水厕台座是安装于洗濯室内,则指该洗濯室)须可直接从病房或医院内的走廊进入。该水厕或洗濯室的门须是向外推出的,而其门扣须可以由外面开启。
(21)水厕或安装有水厕台座的其他舱室,除非装有围壁机械通风系统而能够有效地排除舱室内的臭气,否则须设有一扇气密的自动关闭门。
(22)安装于医院内的所有洗脸盆、浴缸、淋浴装置及水厕均须符合第28(11)、(20)、(24)及(25)条的规定。
(23)在客船上可提供一间医院供船员及乘客共用,但须设有独立的男病房及女病房以及男生间和女生间专供船员使用(如无女性船员,则属例外)。
(24)每间常设医院的地面表层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没有接缝。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第36条医药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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