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I章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I章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78I章第16条通风
(1)除冷藏室外,船员舱房所有围封的舱位均须设有通风系统,该通风系统在船舶拟航行的航程中相当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天气及气候情况下,须能为船员的健康和舒适起见而维持该舱位空气足够清新;而为上述目的,该通风系统须在有需要时可被控制,而该通风系统须属并非纯粹为通风而设的舷窗、天窗、升降口扶梯、门口或其他孔口以外的装置,而通风系统的安排,须尽量减低噪音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震动。
(2)在不损害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
(a)在所有1000吨或以上的远洋船舶上(定期航行于北纬50°以北,或南纬45°以南的船舶除外);及
(b)在所有1000吨以下只定期在热带或波斯湾区域内航行的船舶上,为船员舱房每个围封的舱位(冷藏室或厨房除外)而设有的通风系统,须属一个符合以下规定的空气调节系统(在本部中称为“空气调节系统”)─
(i)当周围温度是32℃(以干球式温度计量度)和相对湿度是78%时,该空气调节系统须有足够功率将温度维持于29℃(以干球式温度计量度)和将相对湿度维持于50%;
(ii)在餐厅或康乐室内,经调节空气的转换须每小时最少8次,而其他舱位则须每小时最少6次;
(iii)当采用再循环方式时,须为获提供舱房的每名海员每小时供应最少25立方米的新鲜空气,或供应相等于生间及其他舱房(厨房除外)的抽气扇总抽气量的新鲜空气,两者以较大的为准;及
(iv)该系统须有本身的冷却机械,而不得接驳设于船舶上作其他用途的冷冻机械。(3)在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船舶上,生间、洗衣房、干衣室、更衣室及茶水间均须设有符合附表4所指明规定的机械排气通风设备。
(4)在不损害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在所有船舶上(500吨以下,且定期航行于新西兰沿岸或北纬50°以北或南纬45°以南的船舶除外),船员舱房的每个围封的舱位(冷藏室除外),如并非由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通风,则须设有符合附表4的规定的围壁机械通风系统(在本条中称为“围壁机械通风系统”),但就定期航行于新西兰沿岸或北纬50°以北或南纬45°以南的船舶而言,该附表所指明的每小时转换新鲜空气的次数可减少三分之一。
(5)船舶上须提供足够电力供应以操作任何空气调节系统或围壁机械通风系统。当有任何船员在船舶上,而当时的情况是有需要利用该等系统进行通风时,则任何该等已安装的系统须时刻操作。
(6)附表4所指明的后备装置,须妥善地包装以便储存,并须运载,以供遵照本条的规定而安装的空气调节系统或围壁机械通风系统使用。
(7)在每艘船舶上,每个围封的船员舱房,如并非由空气调节系统或围壁机械通风系统进行通风,则须设有天然通风系统或符合以下规定的进气和排气通风系统─
(a)每个露天的进气通风器须属带罩式或其他具有同等效率的通风器,而其安装位置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不致与任何方向的风隔绝;
(b)进气通风器不得位于门口、楼梯或排气孔之上;及
(c)安装于每个舱位(只供干衣室或储物柜之用的部分除外)的进气和排气系统的各部分,,或按在同一时间相当可能使用该舱位的海员人数计算,,两者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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