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个案出发论法律父爱主义对契约自由的影响
论文摘要通过对某村拆迁安置的个案研究,浅谈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之下,契约自由从近代到现代的理念转变和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可行性讨论,以及法律父爱主义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或者影响。
论文关键词契约自由法律父爱主义法律家长主义
一、事件的发生
中江县凯江镇荷花村对全村1500多人实行全征全转门面安置,即耕地由国家全部征用,被征收耕地的农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户口,人员全部进行安置。此项安置计划自2007年伊始进行,由于2008年的地震使得规划一度中止,直到2011年也未将拆迁安置计划全部完成。安置计划分为3种:一是货币安置,即人均三分地,国家以二万三的价格收购,超出的面积以三万四一亩的价格实行补偿;二是社会保障安置,即人均占有耕地量全部交给国家,国家出钱为被征收的土地的农民支付15年的社会保障金。也就是说,交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国家出钱帮你养老;三是门面房安置,在离荷花村两条街不到的北塔山脚下修盖名为“凯悦新城”的小区,小区一楼全部修成门面房,而这些门面房作为对被拆迁户的补偿,以人均三分地为基准安置15平方米的门面房,如果超过,就以三万四一亩的价格由国家收购。农户和政府签订拆迁协议之时,已就安置地点、安置时间、具体的安置计划规划妥当。小区在10年基本落成,但由于一则门面总共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门面的地理环境不一,有临街、有背里,二则开发商不能一起交房,所以荷花村的村民一致决定等开发商交齐了全部门面再一起分房。以至于一拖拖到了2011年年初。期间被安置户对安置方案和政府进行了为期不短细致入微的协商,其中的繁琐冗杂锱铢必较纵横博弈不足为外人道也
……安置方案即以敲定,开春后便可就安置农户。但此时问题却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使得本就一拖再拖的安置计划又再次遇到阻隔。由于门面房的安置协议早在交房之两年前就已经签订,并且合同的签订并没有通过政府、村委,也没有对其告之,只是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进行公证出卖了转让权,或者碍于街坊乡邻就只打了收条,并没有签订正规的合同,有的甚至连收条都没有,只是请合作社或者生产队的社长队长进行了见证,证明买方交了钱,也有人通过中介进行了指标转让。当时的门面45平米一共可卖二万四,有人也就与两年前将门面房的指标和抽签号转让出卖,但时隔境迁,到2011年,45平米的门面房已涨价至9万。卖了门面的被安置方认为自己吃了大亏,白白损失了6万多,接踵而来的问题着实让政府头疼了一把:觉得自己卖便宜的农户采取不认收条、不承认买方交了钱、夫妻间只由一方将房屋指标卖出而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父子间父亲将儿子的指标卖出而没有征得儿子的同意等诸多手法抵抗当初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和买方合意签订的买卖合同。满溢的愤概无处发泄,村民们就将矛头指向了政府,认为当初转卖门面房指标时政府没有出面制止,是政府的不作为导致自己承担了本不应损失的财产。所以要求政府按照安置协议,将即将分配的门面房安置给卖方,即安置协议上写明的被安置方。要求政府出面解决的村民认为自己和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不能被卖方行使代位权,政府应该先将门面房交付给被安置方,而买方认为当初买卖的是房屋的指标和抽签号,并不是现实中的房屋这一实物,既然已经将房屋的取得资格转让,那政府就应该将门面房交付给买方。1500多人的安置协议中,只有200多人将指标卖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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