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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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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等规定,结合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外国留学生,特指本科留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汉语水平达到浙江大学入学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就读我校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第五条自费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初审,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第六条在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外国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第七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第九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外国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二条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第十三条对外国留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外国留学生因病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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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