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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学籍
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
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浙
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等规定,结
合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外国留学生,特指本科留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汉语水平达到浙江大学入学标
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就读我校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
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
生),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
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教育
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
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五条自费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初审,
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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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
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六条在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外国留学生,和与我校
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
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
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
第七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
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
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
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
资格或学籍。
第九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
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
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
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
期。已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
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
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
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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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
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外国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
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
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
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对外国留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
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外国留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
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
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
处分。
第十四条外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
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
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本科教育科
和国际教学育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和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本科教育科和国际教育学
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签
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
许先口头请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30学分。学校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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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
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3年至少获得1/2的学分。所
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学年的学分要求可适当减
少。
第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
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
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学生可在考试前1周申请放弃1门课程考试,
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考试”,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个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
考核:
;
、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
格的。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
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和二级制(合格、
不合格或P、F)。
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
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经
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外国留学生课程考试,在规定的考试时间上可延迟
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
第五章自修、重修、缓考与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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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与其它课程
时间冲突的外国留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
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允许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
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应参加
实验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
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
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课程考核
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2次。重修成绩
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取其中分数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
的成绩,按第十七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的外国留学生,可持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
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
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
或其它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
绩。
第二十二条外国留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
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按学校本科生有关课程免修规定执行。
第六章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
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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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
发展的;
(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
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
第二十四条汉语言专业外国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
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
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科留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可转入
汉语言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
可以办理学分认定。
第二十六条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含三年级)以上的;
;
。
第二十七条外国留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中,
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转专业
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外国留学生,
转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审批。
资助生转专业还应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
馆同意。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外国留学生转
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第一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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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
的须办理休学;外国留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
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外国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
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
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经批准休学的外国留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
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三十一条外国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
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患有传染
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
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外国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二条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个计算单位,
分别为秋冬学期和春夏学期,下同)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
足12学分的(毕业班除外);
(一
个计算单位)中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10学分的(毕业班
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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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合格的;
,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
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且无正当事由的;
,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三条对外国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
对退学的外国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准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
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学满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其学习
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
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
分)的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
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
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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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
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教
育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
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八条毕业审核时,外国留学生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
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
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结业外国留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
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重修补考及格
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
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条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
留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应在
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
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
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7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外国
留学生,其它年级的外国留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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