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刑事上诉状(张斌抢劫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张斌,男,汉族,1994年7月31日生,北京第XX中学学生,住北京XX区XX号XX,因本案于2009年3月18日被XX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XX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张祥,男,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北京市XX区XX,系上诉人父亲。委托代理人:王金,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请求:请求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09)丰刑初字第XX号判决,对被告人张斌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错误。一是案件参加人员认定错误,二是案件起因认定错误,三是事实认定错误,四是对主犯的认定错误。案件参加人员认定错误:公诉机关认定的2009年4月21日和2009年5月12日在XX区XX发生的两起行为,参加人员有李渊(已成年)、刘海(16岁)、张斌(14岁)、张小斌(14岁),但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对本案主犯李渊不予追究,放任不抓捕,法院对主犯李渊更是只字不提,认为事情的发生是刘海、张斌、张小斌三人所为,事实认定的错误导致量刑的重大错误!案件起因认定错误:案情很简单,两起案件的发生,起因均是李渊因要回山东老家,缺钱花,才邀约了刘海、张斌、张小斌三人实施抢劫行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案件的起因未作任何认定,法官甚至都不知道也没有问过案件的起因,又如何能作出合法的定罪和量刑?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试图以“结伙抢劫”来混同涉案人员的行为,是非常不科学不实事求是的。本案中,每个人都有责任,但是每个人的行为和心理以及主观恶性都是不同的。谁提出抢劫故意?李渊。谁指定XX为抢劫地点?刘海。谁主要实施行为?李渊、刘海。抢来的钱去哪里了?大部分被李渊拿走作为回山东老家的车费了。这些问题,法院没有作任何认定!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刘海确定对后与其对话,骗取手机,之后又翻对方的包拿到钱,而张斌、张小斌只是跟在这两个较大的孩子后面,这些都有刘海以及两位被害人的笔录可以证明!对每个人的行为不进行详细认定,不考虑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而以“结伙抢劫”笼统概括,是非常不科学不负责任的,是得出不公正判决的原因之一。主犯认定错误:本案中,李渊、刘海、张斌、张小斌的犯罪各自不同行为和事实(如上所述),决定了其在案件中的不同角色。张斌、张小斌年幼的心里,跟着年龄较大的人去做这样的事,心里是多么的害怕,在这个过程中,不敢有任何主张,不敢有任何动作,只是听从和跟着两位主犯,他们连保护自己都困难,哪敢主动伤害别人。本案主犯应为提出抢劫故意和主要实施抢劫行为的李渊、刘海。李渊、刘海年龄较大,心智较为成熟,在案件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而张斌、张小斌在案件过程中只是起帮衬辅助作用,事发时刚年满14岁,是从犯。这一点重点请二审法官详查卷宗!二、原审法院量刑不公,适用法律存在重大错误。量刑不公:原审法院对刘海判处一年徒刑,对从犯张斌却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此荒唐的判决,拿一个年龄刚满14岁两个月的孩子的自由和前途来开玩笑,实在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严肃,背离了人性化执法和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理念。这样的判决,任何人都难以接受,只能让幼小无辜的孩子承受法律不公的更大打击,让孩子受到更大的伤害。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上诉状(张斌抢劫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 文件大小38 KB
  • 时间2019-03-3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