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行政科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建设好我校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以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使干部管理制度走上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根据中发(1995)4号、辽师党发(198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行政科级干部管理的基本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际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二、行政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与资格(一)行政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做出实绩;3、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实事求是,勇于奉献;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各方面能力;5、品德高尚,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6、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协作。(二)行政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1、副科级干部: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一般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全日制专科毕业生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他情况者一般应有7年以上工作经历;2、一般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3、由副科级提为正科级干部,任副科级职务一般应3年以上;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在本职工作岗位工作4年以上可直接聘任为正科级干部;4、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首次聘任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5、因特殊岗位需要,确实有真才实学但不具备第1、2、3条规定资格的也可破格聘任。三、行政科级干部的聘任及管理人事处负责全校行政科级干部的考核、奖惩、聘任手续及管理工作。1、根据《辽宁师范大学人员编制方案》确定行政科级干部职数,在职数限额内由用人单位根据行政科级干部任职条件、资格,经民主推荐,由处级领导班子会同人事处提出聘任人选,经人事处考核、主管校长审批,由主管校长聘任。2、行政科级干部实行聘任任期制,后勤系统行政科级干部每届任期2年,其他行政科级干部每届任期3年。聘期内,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科级干部聘任上岗前所在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应明确其年度任期目标,任期每满一年,人事处会同其所在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对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估,未完成年度任期目标责任的,要亮黄牌,限期改正;连续两年未完成任期目标的,免去所任职务。任期满后,要在本单位述职并将述职报告交人事处,经人事处考核称职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可以续聘;不称职者,不予续聘,原聘任职务自然解除。3、行政科级干部实行辞职制度
辽宁师范大学行科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