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本自治区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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