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国际私法论文:浅析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法律国际私法论文:浅析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复杂化和广泛化,弱者及弱者保护在各国立法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对于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乃至一个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逐渐成为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虽然各个国家已经逐渐将其列入立法等领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权益保护我国于201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论是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父母子女的扶养、监护方面,还是在消费者合同、产品责任、劳动合同等各个方面,都明显表现并贯彻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但还存在许多法律所规避不了的诸多问题。 1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在逐步健全,在立法上多处体现了对弱者的特殊性保护。在国际私法领域主要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该法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它的保护范围更广,更全面,但是仍有些许不足。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体现了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但立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弱者是什么,认定弱者的标准是什么。何为弱势地位或不利地位,法官在认定弱势和强势时,又是以什么为标准,是经济地位、身份地位、知识水平,还是技术能力都未指出。在一些常见的法律关系中,弱者很好区分,人们也都认可,法官据此判案当事人和人民大众心服口服。但是有些弱势地位并不是显而易见,多变的案件中,需要法律作出一定的方向性指导规定,以便法官适用,當事人承认。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现有规定,弱者的范围包括父母子女、被扶养人、被监护人、消费者、劳动者、被侵权人等。与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明显过窄。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经过对比一定有相对强、相对弱之分,只不过是有的区分明显,有的差异不明显,弱势地位不是太突出。基于法的公平价值,强弱地位对不突出的法律关系中的弱者均应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如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涉外雇佣合同中的雇员等,个人对于公司来讲,本来就处于弱势一方,再加上涉外这一复杂因素,更应认为是弱者,更应受到国际私法的特殊保护。国际私法领域涉及的范围很广,而弱者因为具有相对性其存在也很普遍,因此不可能运用列举的方法穷尽所有的弱者,应当用一个原则性兜底性的规定。 ,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都参差不齐,因而必须通过多种方法来对弱者权益进行保护。而实际上,在立法上和司法中虽然从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出发,但是保护方法单一,使得许多弱者的救济途径少之又少。我国的国际私法中仅通过理论上应当是对弱者有利的方法对其进行立法,而事实上不一定真的完全符合预期效果。如大多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立法原意在于方便法院管辖案件,可事实上在涉外案件中原告不一定对被告所在地法律熟悉,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弱者的效果。对于国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