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粮食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二)负责政策性粮食收购与补贴工作。(三)负责粮油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保障军队、城镇居民、赈灾和国家重点项目的粮食供应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五)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防汛、防火、防盗及救灾工作。督促检查粮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六)承担由县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农药管理。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核发经营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农药生产、经营的工商登记注册,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按照粮食收购许可的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到经营现场查验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化验设施,提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36201818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以欺骗、: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审理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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