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第六条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以下监督形式: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量化检查; (三)食品抽样检验; (四)风险监测; (五)约谈负责人; (六)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七)检查自查报告; (八)宣传警示。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实现专业化监管。监管所可设固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九条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较大规模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应由分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条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第十一条在餐饮服务环节各分局根据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社会影响力)的高低,适当调整辖区餐饮服务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分局负责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第三章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采取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三条对食品生产单位按照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分级和分类。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由高到低将其分为A、B、C三级,同时根据所生产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和Ⅱ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同一单位同时生产多种食品时,按风险最高产品确定风险类别。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规定中关于Ⅰ类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管,参照本办法规定对Ⅱ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量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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