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备注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要求,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符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2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状态尚未进行结构施工,当事人立即停工改正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但符合相关规范和强制性要求或者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存在增扩围护结构,长、宽、位置和建筑总高度误差在1米(含1米)以下,建筑面积计算误差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能够依照规范对差异误差作出合理说明、解释,当事人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不存在占压规划控制线、侵犯他人合法相邻权益、改变规划用地与房屋建筑性质、增加规模、减少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形,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对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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