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经济犯罪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1)《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5—169条(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2)《刑法》第171-173条,关于假币的犯罪(3)《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4)《刑法》第202条抗税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但货值达3倍以上的,可定未遂。、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如食品、化妆品等。这是典型的法条竞合,但其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第149条)。、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重点罪名,请掌握其犯罪构成。二、、物品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注意变相走私(154条)和间接走私——直接收购(155条)。,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请注意第318、321、347条。犯这些罪时,又抗拒稽查,妨害公务的,都不并罚。原因何在?,如武器、弹药、白银、淫秽物品等,不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为犯罪成立条件。走私淫秽物品罪还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本节没有前两节那样唯一的核心犯罪,需要根据罪名比较记忆。注意第165-169条的犯罪主体均为国有单位人员。但165条还要求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第159条抽逃出资罪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虚假破产罪。犯罪主体为普通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本罪是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特在主体上。其他构成要件和受贿罪、行贿罪一样。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一定。如果是国有公司委派的,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注意:本罪原来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现在已经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行为。注意:(1)特殊主体:不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董事、经理。换言之,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普通员工都不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余下全文>>如何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等犯罪成效明显一、做法和措施(一)健全组织机构为确保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取得成效,我局加强了防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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