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 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建设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事务。 县发改、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 征地告知后,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发布征地公告,并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以土地权利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有效的证件、证明文书确认的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发布拟征地告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特种养殖证; (八)其他有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被征收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调查结果或者经公证后的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可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结构等级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予以核定。 第十三条 征收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或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征收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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