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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MicrosoftWord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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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征收赔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正当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国土地管理法>措施》、《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安置措施》(永政发[] 2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征搜集体土地,征搜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建设包含征收赔偿安置工作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征搜集体土地和征搜集体土地上房屋赔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赔偿安置工作”)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收赔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征收赔偿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根据属地管理标准,负责辖区范围内征收赔偿安置工作相关事务。 
      县发改、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村(小区、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收赔偿安置工作遵照“征收正当、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赔偿规范”标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征收赔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拟征收土地镇乡办场和村(小区、居委会)、组公布拟征地通知书,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赔偿标准、安置路径和申请听证权利等通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  征地通知后,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实状况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该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定。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确定,能够对被征收人土地、房屋采取摄影、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法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给予公证。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同意后,应该公布征地公告,并确定征收赔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镇乡办场和村(小区、居委会)、组给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以土地权利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建设用地同意书等正当有效证件、证实文书确定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为依据进行赔偿安置。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公布拟征地通知书同时,应该书面通知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公布拟征地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特种养殖证; 
      (八)其它有碍征收赔偿安置工作手续。 
      在此期间,除县人民政府同意外,任何部门私自办理相关手续,不能作为征收赔偿安置依据。 
      第十一条  经被征收人签字(盖章)确定调查结果或经公证后取证结果(包含文字、表格、相关数据、现场摄影及摄像资料、相关证实材料等),可作为征收赔偿安置依据。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结构等级由含有资质机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相关部门颁布要求给予核定。 
      第十三条  征收权属有争议土地或房屋,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征收赔偿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自拟征地通知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征地时不予赔偿。 
      征收未到期限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赔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赔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超出同意使用期限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地公告公布后改建、扩建; 
      (四)虽经有权机关同意,但相关同意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同意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赔偿: 
      (一)已废弃生产、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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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5